柑林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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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雙溪區柑林國民小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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柑林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

柑林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

新北市雙溪區柑林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
103 年 9 月 11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壹、總則
一、本章程依據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第 4 條訂定之。
二、本校學生家長會會員,由在學學生家長組織之。前項所稱家長,係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。
三、本校家長會全銜為新北市雙溪區柑林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本校家長會),會址設於學校內,請學校提供適當場所,以辦理會務。
四、本校家長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 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。
(二) 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。
(三) 依法規推選代表,出席校務會議、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教評會)、本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)等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。
(四) 協助改善學校設備。
(五) 促進家長、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了解及和諧關係。
(六)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。
(七) 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。
(八) 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。
(九) 其他有關事項。

貳、組織
一、本校家長均為委員,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 推選會長、副會長及遴聘顧問。
(二) 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,出席校務會議、教評會、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 他教育事務。
(三)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。
(四) 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(五)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。
(六) 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。
(七) 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,移請學校參辦。
(八)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,及有關學校、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。
(九)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,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教師之合作。
(十) 其他有關事項。

二、家長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,設下列各組:
(一) 教育組:整合社區、家長資源、協助教學與輔導、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
訊等工作。
(二) 財務組:配合學校需要,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及管理、運用經費等工作。
(三) 服務組: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,協助交通導護、圖書管理、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等工作。
前項各組組長,由家長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;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
之;任期均為 1 年,並得連任。

三、家長會置會長 1 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;得置副會長 2 人,均由家長委員會中選(推)出,任期均自下一屆家長會長選(推)出之日為止,連選得連任 1 次;配偶接連被選(推)為會長者,視同連任。
家長會會長(以下簡稱會長)於任期中出缺,遺留任期未滿 3 個月者,由家長會副會長(以下簡稱副會長)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。

四、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,提供教育諮詢、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,任期為 1 年,得連任之;其聘任,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。
五、家長會得置幹事 1人,辦理日常會務,由會長遴聘,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。前項幹事,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,需經學校校長之同意。

參、會議

一、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 1 次,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,必要時,得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召開臨時會。家長委員會會議時,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。

二、會長因故不能召集、出席會議者,由副會長代理之;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、出席者,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互選 1 人為主席;
十九、除第九條第 3 項規定外,班級家長會、會員代表大會、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家長、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,始得開會;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,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。
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、議程及相關事項,並通知家長、會員代表或委員,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。班級家長會、會員代表大會、家長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、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,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視同第一項決議。家長、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、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。
前項書面委託之總數,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;每名家長、會員代表或委員以1 人委託為限。

三、家長會各項選舉,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。


肆、經費及會計

一、家長會經費之來源如下:
(一) 家長會費。
(二) 捐款收入。
(三) 經費孳息收入。
(四) 其他收入。
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。

二、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:
(一) 家長會辦公費支出。
(二) 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支出。
(三)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。
(四) 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。
(五) 學生獎助及慶弔、慰問支出。
(六) 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。

三、家長會費之收取,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 1 次。但學生家庭家境清寒者免繳。前項會費收取金額,由市府另訂之。

四、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繳辦,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。

五、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副會長至少 1 人共同具名,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。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除每學期結束後,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,並應於會長改選後 7 日內辦理移交。
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,市府得隨時派員抽查,如有違法者,依相關法規追究
相關人員責任。

伍、附則
一、會長、副會長、之當選證書,由學校發給之。
二、會長、副會長、均為無給職。
三、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,成立學校教育基金,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。
四、家長會依學校及地區性需要,得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,其辦理方式由學校或地區家長組織決定之。

陸、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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